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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第二十条”的,被连云港市判了二十一年
Original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4-09-15
【编者按:昨天文章《
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关键是谁是法,谁是不法?
》提到践行第二十条的老警察,被判无期徒刑,而且还是宣传第二十条的最高检核准的。今天披露的案件中,践行第二十条的,被连云港市判了21年。想起了金宏伟律师写的“
童话
”,他说,《第二十条》不过就是个童话。】
电影《第二十条》,故事流畅、丝滑,全员演技在线,家长里短的吵闹趣味性十足,但也只是一部好看的贺岁片罢了,所谓的引发思考及现实、社会意义,实则并不具备:《第二十条》所输出的观念,于很多刑辩律师而言,是再熟悉不过的,也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朴素认知,而这观念,也已经过最高检、最高法的定调,因此,其完全是对目前从上到下趋于一致的观念进行一番再演绎罢了,从这个角度而言,其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远不如《我不是药神》。即便罗翔老师和最高检发声力挺,给这电影平添深刻之意,也掩盖不了该片立意、观念方面的浅薄,甚至是滞后多年。其实张艺谋哪怕是在该片中把讨论的重点聚焦于我们的司法惰性上,或许影片的格调也会高出许多,但张艺谋显然无异于针砭我们的司法现状。以司法为外衣,拍出一部娱乐性极强的影片,或许才是他的真正追求。
如上,《第二十条》所输出的观念,并不深刻,甚至滞后多年,可为何这样的朴素认知和明文规定,还需搬到大荧幕上,需被大众重新认知,还引发全国范围的“热辣滚烫”的讨论?究其原因,大概不仅是因《刑法》第二十条“沉睡”多年,也因电影的情节与实践脱节严重——哪怕最高法这些年多次提出判决要符合“常情常理”,哪怕最高检这些年多次称要“激活”正当防卫。有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但是法律本身被人为地作为“沉睡条款”,百姓又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刑辩律师,看到这部电影的“搞笑”,不止是影片情节的搞笑,还有另一层讽刺效果的“搞笑”,即失真,这应是现实题材影片的大忌。
片中的恶势力团伙脸谱化便极为严重,这大概是为了迎合现实中的扫黑除恶,但即便是在扫黑除恶案件中,又有几人如此大恶?又有几人敢在检察官面前明目张胆地干扰作证?我不否认存在极端情况,但一部优秀的现实题材的影片,且对应了现实中的政策,实不宜以这种极端支撑起故事情节。而现实中的扫黑除恶,又有多少被颠倒黑白?他们失去的公正又如何找寻?他们的绝望又谁来关注?他们同样是司法下的个体!张艺谋若能从这个角度挖掘素材,或许真能拍出一部伟大的影片。而片中的正能量代表,即雷佳音、高叶饰演的检察官,他们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反而是在律师群体中出现,只是现实中的律师,即便在法庭上如雷佳音一般慷慨陈词,甚至更加慷慨,也毫无用处。现实中,检察官且会觉得这是对他们职业和尊严的冒犯。而片中雷佳音的慷慨陈词之所以能感动受众,也只是基于导演或编剧的刻意安排。现状是,无论多么合情合理合法、客观理性的辩护,或是慷慨如斯的陈词,对于结果而言,很多时是毫无用处,检察官随意应付甚至不予回应,也不影响他们最终的
“躺赢”。这一点,相信刑辩律师多有体会,而极低的无罪率又可进一步说明。
更令人遗憾的是,《第二十条》和几乎所有的影视剧一样,人物角色设置,都不敢将类似角色设置为与现实并无违和感的律师,反而张冠李戴,硬要设置在现实中很难出现的检察官身上,设置在鲜少存在的听证程序上。这一定不是基于戏剧效果的考量。试想,如果影片中听证的场景设置为庭审的场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戏剧效果是不是更强?观念的交锋是不是更充分、饱满?影片中倒也确实出现了律师,那形象便很难说是正面的。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尚需改善。
这部影片最令我担忧的反而是误导民众,最终毁了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的整个人生:法不能让步于不法,我们已经喊了好多年,但现状如何?行内人比行外人更清楚。影片中最终对王永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现实中呢?据说该片是根据几件真实事件改编,但现实中的那几个案件之所以能有那结果,哪一件又是基于检察人员的自我坚持?反而是基于民间舆论的倒逼。而当下,民间舆论又几乎已无空间。即便是在影片中,如雷佳音和高叶饰演的检察官又有几个?可以说,但凡该案换个检察官,王永强的人生便是截然不同的。而更多的人生,都定格于雷佳音所摔的判决中。有人可能会认为,那是过去,时代是发展的,当下的法律和司法人员会给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最强有力的支持,这无疑仍是过于乐观了,我接下来将要讲的案件便是发生在昆山龙哥案之后,相信读者看了之后,便会理解刑辩律师看完《第二十条》之后的真实感受了。
而我们的司法,被虚置、被异化的又何止是第二十条?可以说,每一个被虚置、被异化的法条,都会导致成批量的冤案,却无人关注。这些案件中,无论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如何声嘶力竭,都很难见到回应,那真是令人窒息。而更令人绝望的是,当下民间喊冤的渠道几乎已被堵绝。而如张贵生一般常年信访的,大概已经多次进拘留所甚至是看守所。而基于我们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哪怕每一个司法人员都看了这电影并深受感动,刑辩律师也仍看不到那些明显的冤假错案有丝毫翻案的可能,因此我们通常的做法是,不给当事人和家属翻案的幻想,建议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哪怕这生活是苦涩难熬的——我们实不忍心看着他们在希望与绝望中,循环往复。
至于影片中的名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话确实容易让人心生感动,可更多时却只是用于对外宣传中,现实办案中却可被解释为:那只是“别人”的人生,而非办案者的人生。要知道,这话虽已流传多年,可现实中有多少人的人生,被办案者云淡风轻地毁掉?而那些办案者,又何时对别人的人生有过悲悯和敬畏?我知道最不赞同我这观点的,反而是群众,因为他们常年被宣传误导,而不幸又并未落到他们身上。而他们也会基于自己人性中的良善,而不会相信会有这种普遍性的人性的不堪。而最赞同我这观点的,反而是公检法,因为他们知道一切冤假错案的流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可能考量了各种因素,却唯独没有“别人”的人生。影片建立的前提是办案人员真实的法律认知,而现实中,很多时,真实的法律认知并未出现偏差,却仍有很多人的人生被冤假错案摧垮。这原本只应出现在影视剧中,却是血淋淋的现实。真的,写到这段话的时候,我感到一种深入骨髓的悲哀和无力。
再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1848年,德国学者贝尔纳提出“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并在他的论文中强调“在正当防卫中,每个权利都能无条件地抵御每个不法。我在面对攻击时从来不必逃跑,原因很简单,因为我处于拥有权利的位置”。时隔一百多年后,因昆山反杀案等极端案例,终于被“本土化”:最高检在2019年3月12日将其改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金句。这一更改确实更精辟凝练,作为口号自然是极好的,但效果到底如何?接下来,我专门说一下连云港卢立平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供各位判断,该案判决于2019年之后。
卢立平等人多有保安证,数年间承接多项安保业务。在扫黑除恶未来之前,卢立平等人多次获得连云港市公安部门的嘉奖,甚至连云港市举办国际刑警论坛,维持秩序的也是卢立平等保安人员。而扫黑除恶来了之后,几乎所有卢立平承接的保安业务,都被认定为是插手经济纠纷,是“据守、造势、恐吓”,是地下执法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连云港市公安局聘请卢立平等人维持国际刑警论坛秩序的保安业务除外),而对方的所有主动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远比卢立平等人之行为恶劣得多,却都一概被合法化了。
该案公诉团队堪称豪华: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一哥”(“一哥”后因职务犯罪被判多年有期徒刑)、“一姐”等六人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一审开庭多日,庭审间隙经常有政府安排的听庭人员走到卢立平辩护律师身边,问是否需要帮助,他们可以以他们的方式为本案声援。可见,多日庭审完全说明了案件的是非黑白。可一审卢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而二审在多名上诉人和辩护人对是否构成犯罪存有极大异议的情况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不开庭便草草结案。该案目前已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等法学大家分析,该案几乎所有的组织内犯罪,都具有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性质,而对方之行为都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的这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该案中便彻底失了效。我这么说各位可能会觉得空洞,无说服力,我以其中几个个案简单说明:
温哥华案:某天深夜,一群不法人员浩浩荡荡,驾驶挖掘机摧毁某公司的售楼部,当时售楼部里且有卢立平的保安人员值守,据说险些没把保安人员砸死。后保安人员下来查看,发现了一名未及逃脱的不法人员,他们便驾车追赶。追到某红绿灯处,因对方拒不下车,且有现实危险性,几名保安便将对方车辆一侧玻璃击碎,随后打开车门将对方拖出车外,并第一时间将之扭送公安机关,在这过程中导致对方轻微伤,但这轻微伤并非殴打、而是拖拽所致,对此事实该不法人员也予以认可。然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却仍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对方毁坏售楼处,导致损失百余万元之行为,却被认定为经济纠纷而未予追究。一句话概括:将犯罪分子扭送公安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见视频:
豪雅置业案:当地黑老大尚开军伪造证据,以经济纠纷为由,长年安排大量人员到豪雅置业公司的建筑工地上闹事,有时带着砍刀,有时甚至齐刷刷一片与军警对峙。某一天,因要施工,对方多人驾着商务车挡住了混凝土搅拌车进场的唯一通道。为了顺利施工,也为了混凝土搅拌车不受损伤,该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将对方制服,又十多人合力,将对方车辆挪开,令混凝土搅拌车得以进场。搅拌车进场后第一时间,保安人员便将对方放开,视频显示现场保安人员的行为极为克制,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保安人员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尚开军与豪雅置业公司存在纠纷,而卢立平的保安人员介入纠纷。实则有何纠纷?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是尚开军伪造证据制造矛盾敲诈巨额款项(该事实得到了之后的尚开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生效判决的确认),何况有纠纷也并不影响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但法院就是不听,仍是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
我再说该案中的另一案件:吴某军与某开发商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发商认为其欠吴某军一千多万工程款,吴某军向开发商索要四千万工程款。开发商恳请通过审计确定金额,吴某军不同意,开发商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某军也不同意,而是多次带着一百多人围堵工地阻挠正常施工。有一次,吴某军方浩浩荡荡百十余人,强闯工地大门,保安人员阻止,致使保安人员被对方打伤,最后连医药费都是保安人员自己付的,最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却认定保安人员的该行为是据守、造势,是恐吓他人。而现场保安人员到底有多少?三名!我们即便依我们最朴素的认知,三名保安,如何对一百多人“据守、造势、恐吓”?最关键的是,保安人员从未脱离雇主的合法场地,而对方却是浩浩荡荡百十余人到雇主的合法场地上滋扰、闹事。另说一句,最终吴某军与开发商通过审计确定了金额,金额是一千八百万左右。该案最终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庭审中公诉人以极为荒诞的逻辑反问:别人都不敢为什么你敢?别人都不做为什么你做?你就是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这是卢立平案公诉人的说辞之一:对方是尚开军,对方实力强大,还有很多保护伞(“保护伞”这句是我加上的),都没人敢承接豪雅置业的安保业务,为什么就你卢立平敢?这话完全是强词夺理无限恶意了,这与“别人面对霸凌时都是被打一顿了事,为什么只有你敢反抗?别人面对强奸时都是温顺了事,说不定还迎合两下,为什么只有你敢反抗?你就是有斗殴的故意!”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职责保雇主免受欺压、残害的保安人员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到底会给我们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对世道人心的影响又何其巨哉!还记得当时卢立平的辩护人再三向法庭恳求:我们千万不能为连云港司法、为江苏司法开一段不堪的历史,要知道,今天之于明天,就是历史!我们也万万不能毁了我们的世道人心!当然,结果大家都知道,他们没听,而这群保安人员人生尽毁!
当某些地方的司法现状如此时,法又如何能不让步于不法?正义又如何能不让步于非正义?民众有正义之心,奈何法庭却没有,而舆论的幸运又如何能降临到每一个案件上?我们总鼓励人民群众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可如果这斗争,会让人既流汗又流血,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并因之而影响两代、三代,在此现实之下,我们又如何能强求民众有这高度的道德自觉?整个社会又如何不沦为冷漠的存在?因此我说:有时,社会风气的败坏,真的不是始于民间,我们的热血男儿不是没有,而是统统被阉割了。而到底是谁阉割的?
上文提到一人,叫尚开军,在卢立平案中他是被害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卢立平案时,尚开军尚未归案。在卢立平案一审审结后数月,尚开军等人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侦查。后又顺藤摸瓜,查出与尚开军有关的司法人员一大批,如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高兵、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汤某忠、原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赵某同。而整个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另有多名法官因尚开军案而被要求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兼之前两年的政法整风,决定卢立平案结果的核心人员,也已进去了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原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签字督办)、原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王立斌、原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王永生、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俊壹(卢立平案六名公诉人之一,即上文提到的“一哥”)。甚至连卢立平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乔某民,之后也因受尚开军案的牵连,而辞职做了律师。说到这,各位大概能够理解当年卢立平和其辩护律师的愤懑和绝望了吧!我现在仍记得卢立平案辩护人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咆哮、抓狂、状如困兽,攻击性极强,无限力量却又无限绝望……
电影中,张贵生最终被平反,现实中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能否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金句,纠错卢立平案?
我们都有诚挚而又热烈的爱国之心,我们都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法庭我们的司法人员都能有正义心、公正心,能容得下热血的存在;能有烟火气、悲悯心,能理解百姓的无奈、挣扎和悲苦;还能有强烈的家国情怀——能以改善世道人心、改善社会风气为己任。要知道,合乎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会塑造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违背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对整个社会世道人心的摧毁,又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可以说,并非百姓怎么样,我们这社会便会怎么样,而是官员怎么样,我们这社会便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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